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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明确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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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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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各燃气经营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韶关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全市燃气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燃气服务水平,保证燃气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及明确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及控制范围
(一)燃气管道(输配管道压力分级见附件1,下同)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4.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燃气运营单位与水务、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二)燃气管道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燃气入口压力有围墙时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最小保护范围最小控制范围最小保护范围最小控制范围最小保护范围最小控制范围
低压、中压围墙内区域围墙外3.0m区域调压室0.5m范围内区域调压室0.5m~5.0m范围内区域调压装置外缘1.0m范围内区域调压装置外缘1.0m~6.0m范围内区域
次高压围墙内区域围墙外5.0m区域调压室1.5m范围内区域调压室1.5m~10.0m范围内区域调压装置外缘3.0m范围内区域调压装置外缘3.0m~15.0m范围内区域
高压、高压以上围墙内区域围墙外25.0m区域调压室3.0m范围内区域调压室3.0m~30.0m范围内区域调压装置外缘5.0m范围内区域调压装置外缘5.0m~50.0m范围内区域

(四)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间距确定。
二、关于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的相关要求
(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深根植物;
6.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7.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8.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与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以上(一)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三、经营企业及涉气施工单位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求。
1.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据《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等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装置和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输配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标志不清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新。在调压设施周围的围护结构上应设置禁止吸烟和严禁动用明火的明晰标志;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应清晰地标出方便公众联系的方式。
2.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等规定,对燃气管道等设施定期巡查、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燃气设施,应及时更新、改造、修复或停止使用。
(二)涉气施工单位注意事项及要求。
1.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燃气运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请求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设施的,或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时,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3.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勘察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监理、勘察等相关单位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4.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企业,并在开工前向燃气企业申请现场安全监护;燃气企业应当全力配合,实施监护、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
5.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藏、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四、其他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发现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单位和个人违反燃气设施保护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的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以更新、更严格的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输配管道压力分级
******管理局
2024年8月12日
附件
输配管道压力分级
名称最高工作压力(mpa)
超高压4.0<p
高压a2.5<p≤4.0
b1.6<p≤2.5
次高压a0.8<p≤1.6
b0.4<p≤0.8
中压a0.2<p≤0.4
b0.01<p≤0.2
低压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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