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仓储物流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第3次答疑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有限公司仓储物流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名称)******有限公司仓储物流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答疑:
提问1: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3业绩要求:近五年内(2019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满足以下业绩:同时承接过一项类似设计项目业绩和一项类似施工项目业绩(类似设计项目业绩为15万吨以上钢筋混凝土圆筒型(浅圆仓、筒仓均可)仓储工程设计业绩(业绩服务范围包含施工图设计);类似施工项目业绩为单项合同金额3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建筑的土建施工总承包业绩,下同);以及“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设计业绩,近5年(2019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完成过一项15万吨仓容以上钢筋混凝土的圆筒型(浅圆仓、筒仓均可)工程设计项目(业绩服务范围包含施工图设计)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注:若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成员中的设计单位提供业绩;须提供合同、图审合格书。”请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钢筋混凝土圆筒型(浅圆仓、筒仓均可)仓储工程设计业绩,请问若合同或图审合格书上不能体现“钢筋混凝土”,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资料来证明?
答复:可以。
提问2:本项目招标时间延期,本项目计划开工日期2024-10-01如何调整?
答复:计划开工日期调整为2024-10-31。
提问3:第3次答疑澄清说明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变更为:2024年10月09日09时30分”。问题:原招标文件中开工日期是2024年10月1日,竣工日期是2026年3月24 17:00:00。开竣工时间是否要变更。
答复:计划开工日期调整为2024-10-31,竣工日期调整为2026-04-24。
提问7:第1-2次答疑澄清内容是否依然有效?
答复:不与第3次答疑内容冲突的内容依旧有效,如有冲突的内容,均以最新的答疑内容为准。
提问5:根据发布的招标文件3.7.3投标文件制作的第四条要求:“(4)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招标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问题:施工单位需要盖单位章及签字的部分(例如联合体协议、法人证明、各项承诺等),是否只能使用施工单位CA证书盖章,能否直接上传施工单位盖实体章的扫描件后由牵头单位加盖单位章及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因标书制作软件限制,联合体协议部分无法使用CA证书加盖任何印章,是否可以双方盖实体章后上传扫描件?
答复:可以。
提问6:第2次答疑澄清说明文件,第1个答复,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3业绩要求,“变更为“3.1.3业绩要求:近五年内(2019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满足以下业绩:同时承接过一项类似设计项目业绩和一项类似施工项目业绩(类似设计项目业绩为15万吨以上钢筋混凝土圆筒型(浅圆仓、筒仓均可)仓储工程设计业绩(业绩服务范围包含施工图设计);类似施工项目业绩为单项合同金额3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建筑的土建施工总承包业绩,下同);业绩证明材料:设计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问题:如合同协议书里没有具体描述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的内容,是否可提供图审机构盖章的施工图或者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来佐证业绩结构类型?
答复:可以。
提问7:第2次答疑澄清说明文件,第3个答复,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设计业绩,变更为“近5年(2019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完成过一项15万吨仓容以上钢筋混凝土的圆筒型(浅圆仓、筒仓均可)工程设计项目(业绩服务范围包含施工图设计)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注:若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成员中的设计单位提供业绩;须提供合同、图审合格书。”问题:如合同协议书里没有具体描述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的内容,是否可提供图审机构盖章的施工图或者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来佐证业绩结构类型?
答复:可以。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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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0日